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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新规:未取得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

来源:西安新闻网 时间:2019-02-26 作者:朱雪娇 浏览量:

为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,规范开发企业经营行为,近日,我省制定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,自发布之日起五年内有效。

《办法》指出,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、延续企业资质等级。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,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。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、四级四个资质等级。开发企业(集团公司除外)名称应当含有“房地产开发”“建设”“置业”等字样,体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特征,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用语。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,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《暂定资质证书》。

《办法》强调,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。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,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;二级、三级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;四级、暂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审批发证,相关信息报送至陕西省房地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。

外省开发企业进陕进行房地产开发,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验资质证明文件,经登记后从事房地产开发。经批准成立的开发企业,可以在省内跨地区经营,应到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。(西安日报记者朱雪娇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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